9月29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郑州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存量住房组合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为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购买存量商品住房,郑州公积金中心决定面向存量住房开展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本通知自2024年10月8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或管理规定办理。
公告显示,申请存量住房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同意以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作为共同抵押权人,将所购住房设定抵押,为贷款提供担保。申请资料分别按照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要求提供。
此外,存量住房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利率、期限、比例和还款方式分别按照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确定,其中还款期限应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