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晚间,*ST金科宣布,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重庆金科”)分别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五中院”)送达的(2024)渝05破117号和 (2024)渝05破118号《决定书》,经随机摇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五中院指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联合担任公司及重庆金科的管理人,代青为管理人负责人。
根据公告,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包括:(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法院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ST金科提示,重整完成后,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经核准后公司股票将恢复正常交易。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扭转公司经营颓势,恢复持续盈利能力;如重整失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