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富力地产发布公告称,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公告显示,公司作为“16富力04”、“16富力06”和“19富力02”等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未能按时披露2022年中期报告,严重影响债券持有人通过定期报告获取公司重要信息的合理预期。同时,公司最近12个月内因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违规行为被本所实施纪律处分,但其未及时整改并再次出现同类违规行为,违规情节严重。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李思廉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时任总经理张力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负责人朱玲作为公司财务事务直接责任人,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胡杰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直接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未能吸取前次违规教训并积极督促公司就未能按时披露定期报告行为进行及时整改,导致公司连续发生同类违规行为,对公司本次未能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因此,上交所决定,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李思廉、时任总经理张力、时任财务负责人朱玲、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胡杰予以公开谴责。
富力地产表示,高度重视该决定书,并将以此为鉴,严格遵循债券信息披露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