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金融街物业发布根据上市规则第14.60A条及第14.62条授出豁免的公告。
公告显示,2023年3月21日公司发布公告,内容有关公司建议收购目标公司置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70%。诚如该公告所披露,代价经订约双方协商,暂定为154百万港元,乃由公司与卖方经参考(其中包括):估值师厘定的目标公司评估值;目标公司的业绩承诺;目标公司的经营规模、财务状况及过往财务表现;及目标公司经营所在行业后经公平磋商厘定。
据悉,所售股份的购买和出售必须先决满足的生效条件为:所售股份的购买和出售必须满足购买方所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核准交易行为决定,且评估核准结果折合股权对价不低于股份买卖协议约定之总代价。
根据第14.60A条,公司须在该公告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发布进一步公告,载有(其中包括)预测所依据的主要假设以及公司核数师确认彼等已修订预测的会计政策的函件。由于该份评估报告在公司所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程序尚未完成,公司已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60A条及第14.62条的规定,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4.60A条及第14.62条的规定刊发公告及向联交所提交所需数据的最后期限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
金融街物业表示,联交所已授出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60A条及第14.62条,惟须待下列条件达成(「豁免」):公司将于2023年5月31日或之前依据上市规则第14.60A条及第14.62条刊发公告及提交所需资料;及公司将以刊发公告方式披露豁免的详情。公司之状况如有变动,联交所可能撤回或更改豁免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