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鑫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发布有关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年报内所披露若干关联方转账交易补充公告。
公告称,根据本公司与最终控股公司订立日期为2020年9月17日车位独家销售合作协议:最终控股公司同意指定本公司作为总共4,066个指定车位的独家销售合作方;及本公司同意向最终控股公司分期支付人民币206,783,200元的可退还合作诚意金,作为成为指定车位独家销售合作方及持有独家销售权的保证金。
根据上市规则,独家分销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构成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及一项关连交易,并于本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上获独立股东正式批准。
随后,集团于上表所述日期分别支付车位预付款项,按照其理解,该等预付款项属于独家分 销协议及有关批准范围内。据此为依据及理解,集团签订了四项具体关于车 位 预 付 款 项协议书。车位预付款项理由及裨益如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10月30日通函所载述,包括(除其他外)财务利益、扩展增值服务范围及增加集团收入来源。
由于集团于相关时间按照其理解乃根据独家分销协议而支付车位预付款项,故并不认为其会产生任何额外上市规则影响。现经与外部顾问对车位预付款项进行评核后,公司了解到,该等预付款项实际上并不属于独家分销协议范围内,因为支付车位预付款项的有关位并 非独家分销协议所列载指定车位。因此,公司正在安排退还车位预付款项及终止相应交易,并将于2021年10月底前完成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