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阳光城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公告显示,“ST阳光城”于2023年5月5日、5月8日及5月9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
经ST阳光城自我核查并书面函询公司控股股东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东方信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上述关联人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据悉,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因公司截止2022年12月31日已到期未支付的债务本金626.32亿元,以及由于毛利率下降、存货跌价、利息费用化等因素影响,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25.53亿元,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同时,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对外部单位提供合计5.45亿元的担保,表明公司在对外担保内部控制上存在重大缺陷,对公司2022年度出具了非标准意见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之第八节9.8.1条,公司触及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于2023年5月5日开市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至公告披露日,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尚未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