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阳光城回复监管函:调拨富余资金予合作项目是正常经营行为)
5月29日,阳光城发布公告,对于5月27日收到深交所监管函做出回应。
监管函中深交所表示,阳光城2015年至2020年期间存在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或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情形,期间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阳光城表示,该函件中关注的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外或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本质上是公司为进行房地产开发主营业务、享有项目股东权益而进行的权益性投入,在风险承担机制上为同股同权,并非为赚取固定收益而对外提供资金。上述资金流转也是房地产行业的经营惯例及通用合作方式,为房地产行业的普遍现象。
阳光城对公司提供股东投入及调拨富余资金的原因及合理性进行解释,按照股权比例对联营/合营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股东投入,以及与合作方对并表开发项目富余资金进行同比例调拨,是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正常产生的经营行为,是公司扩大规模、加强经营的必要方式,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扩大经营规模,本质上有别于为赚取固定收益为目的的财务资助。
对于此前未进行审议的原因 ,阳光城解释称,从业务实质来看,上述行为均为公司房地产开发主营业务经营行为,实质与项目权益挂钩,并不是为获取固定收益的资金拆借,也非不公允占用上市公司经营资金,因此公司认为,该等资金流转,不属于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财务资助的定义范围,故未将以上交易行为认定为是财务资助,仅当作项目投入在半年度报告及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中披露,附注中亦披露了其他应收款的主要明细,而未按财务资助要求履行审议程序。
阳光城称,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集团内建立有效的财务资助资金调拨审批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