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长春将商品房预收款30%纳入监管,开发商可分期支取)
11月27日,长春市出台《长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指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为项目总预售款的30%,总预售款以开发企业办理预售许可时报备的房屋备案价格和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面积的乘积核定。
同时办法还提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
此外办法指出,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可以由开发企业分期申请使用,取得预售证时,可支取预售资金监管额度30%;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一半的,可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50%;在预售商品房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予以全额返还商品房预售监管剩余资金和利息。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指出,预售资金的监管符合市场的预期,在预售环节中,此类资金监管若是到位,那么对于开发商的约束效应就会比较好,对于购房者的权益保障是有积极作用的。从此类预售资金的使用来看,其和房地产的开发等阶段进行了挂钩,比如说在取得预售证的时候,可以使用此类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30%。而到了不动产登记完成后,才可以使用所有的预售资金。此类紧紧相扣的监管模式,有助于在每个环节实现监督,对于不合规的项目则可以用此类资金暂缓拨付的方式来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