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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定:住宅用地须在签发1年内开工 4年内竣工

来源:蓝鲸财经 2018-10-19 1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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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深圳住宅用地须在签发1年内开工,4年内竣工)

10月17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印发《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土地供应批后监管,规范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深圳市国土委对项目用地性质、建筑高度和建筑规模的不同,对划拨和出让用地的开工、竣工期限作出不同规定。

《办法》规定,主体功能为住房类建设项目应在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4年内竣工。主体功能为非住房类建设项目的开工、竣工期限根据建筑高度和建筑规模来确定。非住房类建设项目地下室超过或等于3层的,其开工日期可以在相关规定基础上再延长6个月,竣工期限相应顺延。

《办法》同时规定,除因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行为原因外,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的规定、约定期限内按时开工。超过规定、约定的开工期限未动工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土地闲置相关规定处理。

《办法》指出,土地使用权人应在竣工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并按申请延长竣工的期限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延长3个月,按合同地价的1.5%计收;不足3个月的,按1.5%计收。申请延期只可延期1次且最长不得超过2年。

土地使用权人为申请竣工延期但实际竣工逾期的,逾期2年以内按照前款规定标准缴纳违约金。逾期满2年(含2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可按合同地价的20%计收违约金,如实际逾期期限按照前款规定测算应缴纳违约金的比例高于20%,按实际测算比例计收,也可以按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的规定、约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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