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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楼市限购区域扩大 加强全流程监管抑制房价上涨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8-08-07 09:4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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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沈阳楼市限购区域扩大)

 8月6日,沈阳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主要包括扩大限购范围、增加土地及商品房供应、对商品房进行价格指导以及加强开发商和市场监管等,保持沈阳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认为,沈阳属于房价涨幅较快城市,调控是为了抑制房价上涨。前6月沈阳住宅土地出让金额同比增长315%,土地价格明显上行,预计后续将增加土地价格限制等政策。

    扩大限购范围

    《通知》指出,商品住房限购区域扩大为全市行政区域(不含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具体限购政策继续执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目前沈阳限购政策主要限制购买新建商品房,尚未涉及二手房。

    同时,将加大住房用地与商品房供应。沈阳市将调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根据商品住房去化周期,多渠道增加各地区住房用地供应量,加快供地进度和时序。商品房方面,对已通过预售价格指导且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须在10日内一次性申报预售许可,不得以分批、拆零等方式拖延入市时间;取得预售许可后,须在10日内将所有房源一次性对外公开销售,并在楼盘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房屋销控表,严禁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违规行为。

    加强全流程监管

    《通知》指出,属于开发企业原因造成开工延迟的,对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开发企业,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20%征缴土地闲置费,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开发企业,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严格落实项目开竣工申报制度,加强施工进度管理,监督开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开工、施工和竣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1年以上的开发企业,不得在沈阳市竞买新的土地。

    商品房价格方面,分期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本期销售均价不得高于前一期指导价格;首次入市的商品住房项目,销售均价不得高于周边同质可比项目销售均价;周边无同质可比项目的,按成本法核定。同时采取限房价、竞地价或限地价、竞配建、竞租赁住房、竞自持等方式供地。核算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时,配建设施、租赁住房、自持房屋等开发建设费用,不得计入销售部分的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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