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凯诺拆迁律师团杨小燕律师讲到,在平时跟当事人的接触中,当事人往往第一个疑问就会问“我们这个官司能不能赢?”,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来说,这样的心理,凯诺拆迁律师团杨小燕律师表示能够理解。但什么样的结局才是当事人口中的“赢”,在征地拆迁案件中“赢”应该如何定义呢?
在同当事人的接触中,北京凯诺拆迁律师团杨小燕律师了解到,在当事人的眼里,打赢官司就是赢,而拿到一份败诉判决就是输。但实践证明,“赢”的结果并非这样的,尤其是在征地拆迁案件中,输赢的概念并不是通过这样一份判决就可以决定的。众所周知,征地拆迁类的官司大多是“民告官”的案件,在性质上当属行政案件。那么,我们就听听北京凯诺拆迁律师团杨小燕律师讲一下从行政诉讼的诉讼结果来谈一谈何为“赢”,何为“败”。
北京凯诺拆迁律师团杨小燕律师讲到:
首先,行政诉讼的结果无非两种类型,一种是被告胜诉,原告败诉;另一种是原告胜诉,被告败诉的情况,在这两种大的框架下,又有诸多的分支类型。对于被告胜诉,原告败诉的情况而言,主要是指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出现这种结果的情形主要是由于被诉行政行为确认的事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真实存在,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无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明显不当的情形。当然,在律师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时,针对此类案件,律师一般不会建议当事人进行委托,避免无用功。因此,律师承办一个案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甚至包括每个案件中的每个程序是否有违法点。不存在违法点的案件,律师是坚决不会承办的。另一种是原告胜诉,被告败诉的案件。在这个框架下的判决结果主要包括撤销判决、确认违法或无效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和变更判决。这五种都是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常见的判决结果,具体到征地拆迁案件中,主要体现为撤销征补公告、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等。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拿到了法院作出的撤销判决或者确认违法的判决,在行政诉讼法的层面上,这确实是一场胜利,但在百姓看来,这样的判决结果并未对自己造成实质性影响,有的甚至还要继续走国家赔偿程序才能拿到补偿。但是,行政诉讼并非律师的最终目的,律师所采取的一系列调查诉讼活动,最终目的是希望在整个程序中,找到双方平等协商谈判的机会。毕竟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很难有一个双方可以平等协商的渠道。但在律师的层层把关下,通过一系列程序,拿到证据为当事人协商争取到满意的补偿,只有当事人真真正正拿到实实在在的补偿款,才是律师最终所追求的目标和期望达到的目的,才是律师眼中的“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