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解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新要求——守住底线,决战改革)
期待已久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2016年12月14日至16日在北京召开,在全球不确定因素增加、主要国家面临大选,明年又将召开党的十九大会议的背景下,本次会议格外受到关注。我们认为,由于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而明年又将召开十九大,本次会议处于承前启后之际,因此需要跳出单一年度时序的框架,将十八届中央委员会成立后历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公报放在一起比较,如此才能真正梳理出各年度宏观经济政策之间的连续性和差异性,从而得到更多有价值的结论。我们认为,本次经济工作会议在总基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宏观经济政策、房地产市场调控、产权保护等方面提出了新的阐述和新的思想,整体上看,明年将在外部环境不确定因素增加的背景下,稳住大局,守住底线,同时决战改革,着力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实质进展。
第一是此次会议将“稳中求进”总基调提升到了更高层次。梳理2013年到2015年会议公报,下一年经济工作的总基调都是“稳中求进”,此次会议公报延续了该表述,但对此进行了特别说明,强调“稳中求进”总基调是“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也是做好经济工作的方法论”,“稳是主基调,稳是大局,在稳的前提下要在关键领域有所进取”。我们认为其中有三方面的涵义。一是国际环境的诸多不确定要求中国有稳定的经济大局。明年1月,特朗普将正式上任,其经济政策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明年欧洲多个国家将举行大选,同样具有诸多不确定性,可能不乏黑天鹅的出现。这种背景下,维持中国经济稳定以应对这些风险是理所当然的。二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其他经济工作需要在稳的前提下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涉及范围广、任务重,只有在经济环境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才能取得预期成效。三是稳定的经济大局要求更加关注系统性金融风险。此次会议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提出要“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对比2015年工作会议中“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的提法,说明中央决策层对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有了更高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容忍局部性金融风险、区域性金融风险适当释放以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
第二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仍将是明年经济发展和经济工作的主线。会议指出,2017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要从以下方面铺开。一是国有企业改革。作为国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混合所有制改革将在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领域迈出实质性步伐。本次会议明确了混改的领域,但没有明确具体的形式。我们认为,这可能说明混改可以从多个方面、多种形式进行实践。二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解决农产品供给和需求不匹配问题,主要包括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加强农村综合治理、消化政策性粮食库存、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三是继续深入推进“三去一降一补”。去产能方面,继续推动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做好其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去产能工作。我们认为,在今年去产能取得一定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明年去产能有可能在其他产能过剩行业铺开,如电解铝、铜冶炼、玻璃等行业。去杠杆方面,支持企业通过市场化、法制化债转股行为降低企业杠杆率。根据我们的观察,2009年以后我国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出现了持续的下降,目前处在有记录以来的最低点,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降,这说明我国企业去杠杆明显,可能已经比较接近一轮周期的底部。
第三是会议明确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通过梳理,可以看到,对于货币政策方面,2013年至2015年会议分别表述为“稳健的货币政策”、“货币政策要更加注重松紧适度”、“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适度”,本次会议则使用了“保持稳健中性”这一说法。我们认为,在稳定大局的要求下,明年货币政策将继续维持目前的流动性水平,流动性不会收紧,也不会出现加息的情形。财政政策方面,2013年至2016年会议分别表述为“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有力度”、“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大力度”、“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效”,从强调加大力度到强调有效性,表明财政政策要在积极取向的前提下,要有所针对,以适应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由于当前经济仍存较大下行压力,我们认为,财政政策将可能更多通过准财政发力支撑经济。
第四是此次会议第一次将房地产市场调控放在了国家宏观经济全局的高度。一是明确界定了房地产的发展是为了满足居住需求,“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房地产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投资品,需要回归正常的居住属性并与人口挂钩。二是本次会议提出了要综合运用金融、土地、财税、投资、立法等手段,加快研究建立符合国情、适应市场规律的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三是通过推进城镇化,平衡东中西部、城乡之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差距、疏解特大城市部分城市功能等方式推进三四线城市房地产去库存。
第五是此次会议明确了要通过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2013年至2015年会议公报中对产权保护的表述分别为“政府要做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更加注重加强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利益”和“高度重视保护知识产权”,主要强调的是对知识产权和企业产权的保护。本次会议则明确表述为“加强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抓紧编纂民法典,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这一表述是对此前11月4日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财产权”进一步明确和下一步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工作的指引。另外,会议还提出要“甄别纠正一批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以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我们认为,产权保护在制度上的进一步完善和明确,有助于实质性地改善民间投资低迷的状况,为发挥经济潜力提供实质性支撑。
(作者系中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董事总经理。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研究员。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