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房子,特别是在北京、上海、广州这样的地方买一套房子,对于绝大多数的人来说,尤其是工薪家庭来讲,都是要举全家 之力,或者是长期贷款才能够完成的一个梦想。如果买了房子还住不踏实,长期办不下来产权证、今天被法院查封、明天被告知还有他人先期购买,深陷各种纠纷漩 涡,那真可谓是一种磨难了。
北京的殷女士,购房十年来,打了十年官司,先是开发商虚假按揭、接着房子被法院查封,面临被拍卖,好不容易法院终审判决开发商将房屋过户给她,却又收到了传票,有人起诉撤销过户判决。
今天上午,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因开发商一房多卖引发的撤权纠纷,原告王女士、被告殷女士夫妇都手持着与北京恒远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及交付首付款,完税证明等证据,表明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孰真孰假,这里面的故事、波折,简直是太多了。
开庭前,殷女士告诉记者,这是她第几次到法院打官司,她已经数不清了,“一直十年来,都在为一套房奔波,在各个级法院跑来跑去,而且跟我们小区的各个业主一起,我们小区当时是,那些业主房产证都没办下来。”
殷女士说,她2006年向开发商北京恒远基业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海淀区车公庄西路38号院的一套房屋,交付了首付款办理了入住,并向银行申请了贷款。办 贷款时得知,恒远基业与自己的员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以员工的名义向银行贷款,由于欠银行几千万贷款不能偿还,银行已经申请法院查封了他们所购买的房 屋。
“当时最危险的境况就是什么?我们的房子随时都可能被拍卖,当时所有业主们真是天天去法院,跟他们讲,你说我们怎么办,而且我们已 经买不起别的房子了当时,而且我们是善意的购买人,开发商欠钱凭什么拍卖我们的房啊,你知道我们有多难多难啊……”殷女士开始打官司,殷女士起诉开发商及 其员工,法院判决确认开发商与自己员工签订的购房合同虚假无效;殷女士继续提起执行异议,法院解除查封;殷女士再起诉开发商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将 房屋过户给自己,期间,因为恒远基业的老股东被追究刑责,民事纠纷中止。直到2015年,两审法院终审支持了她的诉讼,殷女士也一次性付清了剩余购房款。 开发商向北京高院申诉,被驳回。就在殷女士认为,终于可以踏实地住在自己的房子里了,王女士向北京一中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主张自己先于殷女士购买了这 套房屋,要求法院撤销过户判决。
殷女士吃惊极了,“万万万万万万,做梦,怎么想怎么想都不会想到,会有这样子的,她一系列证据全是伪造的,因为之前从来没有提过这有过第三人。你想想,当时开发商跟我们所有人打的时候,所有的东西都不认可,但对他们的态度不一样。”
王女士凭什么起诉要房子呢?她说自己是2005年12月22日与被告北京恒远基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分两期于2006年1月20 日、2006年6月18日向恒远公司支付了购房款。并缴纳房屋公共维修基金。2006年5月11日,收到入住通知,与物业公司办理了入住手续。当她 2006年8月实际入住时却被告知房屋涉及一房多卖,被告殷女士拒绝腾房,无法办理入住。
王女士很坚定的认为,“我必须得要这套房子,别人在我的房子里住着,我不管她跟开发商是什么关系,她有没有交钱,开发商卖给她什么东西,跟我没关系。这房子是我的,我必须得要。”
庭审开始后,殷女士一方一直质疑,为什么时隔10年,王女士才开始主张权利?代理律师张纲分析:“原告说她一直在主张权利,但是我们之前一直不知道原告 的存在,开发商也从没有提到过原告的存在,包括说我们为了自己的房屋不停地奔走,各个法院去主张权利、阐述事实的时候,原告我们不知道。基于这两个事实, 我们认为,实际上原告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王女士向法庭提交了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证据,她的父亲也出庭作证,当年是他两次从贵州带 现金过来和女儿一起去交的房款,第一次32万,第二次70多万。而殷女士一方质证指出:“对方说她是付款了,有发票,那么对于该发票的真实性,我们向西城 区地方税务局进行了查询,并进行了检举,书面告知书明确显示,经核实,检举人所需查询发票在系统中不存在报数信息。”
王女士强调,她是 用收据换的发票,是开发商给她的发票,“这个钱我是在1月份交了之后我就拿走了收据了,然后我去交尾款之前,把那个原来的收据还给他了,他给了我这张发 票,这个发票就是恒远基业开给我的。这个房子是我们举全家之力,我父母为了我毕业能够在北京有个安家之处,举全家之力给我买的,现在对方说我是造假,跟开 发商恶意串通,我现在就是没有办法跟父母交代这个事情。”
庭审中,法院宣读到地税局调查的证据,北京恒远基业开给王女士的发票系假发票。此案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