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的规定,经审查,下列单位获准换证,现将获准换证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7天。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与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地质灾害防治处联系,反馈意见请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
公示期结束后,我部将发布公告确定领证事宜。
联系单位及电话:
地质环境司 010-66558322 66558316(传真)
201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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