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对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程序、内容、各种登记的审核要点和登记资料的管理等进行全面细化规范,推动不动产登记法治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
据了解,《规范》以《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依据,以细化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主线,进一步落实落细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规范》分总则、分则、附录三大部分。总则部分从一般规定、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方面对不动产登记有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分则部分着重从不动产权利的角度,对各种权利登记类型的适用情形、提交材料、审核要点等进行了全面细化。附录部分对不动产登记程序中涉及的重要文书统一设计了示范格式,以满足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业务操作的实际需要。
国土资源部就落实《规范》发出的《通知》指出,要以《规范》为操作依据,切实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生根。国土资源部强调,机构建设到位、人员划转到位、职责履行到位是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先决条件。各地要尽快落实职责机构整合文件的要求,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建设,明确组织架构和领导班子,确保原来从事各类登记的业务骨干划转到位、落实到岗,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职责的完整性,不得违法违规随意割裂、拆分,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的审核职责游离于整个登记程序之外,或分割到不同部门办理。要扎实做好各项技术准备,夯实统一登记工作基础。要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料整合、移交等具体工作,确保登记簿、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以及有关登记申请、审核等资料如期移交到位。电子登记资料和纸质登记资料原件必须按计划完整安全同步移交。要科学合理设立不动产登记窗口,做好人员配备、岗位设置,保证不动产登记工作高效有序。要严格登记信息管理,落实有关信息安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