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和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29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30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31号令)的规定,经审查和公示,决定授予下列单位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乙、丙级资质单位(名单附后)。现予公告。
获得乙、丙级资质的单位法人,请于2016年5月16日-6月10日(节假日除外)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领取资质证书。如委托其他人代领,代领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委托书)。乙级、丙级延续的、原丙级升乙级的,带原乙级、丙级资质证书正副本。逾期不领证者,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张宝生 电话:0471-6926712
杨 双 电话:0471-4215317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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