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地产 - 市场 - 正文

专家建议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要提示风险

来源:新华网 作者:潘祺 2016-04-06 11:15:3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新华社哈尔滨(楼盘)4月6日专电(记者潘祺)伴随部分城市房地产市场再度活跃,有关房屋纠纷的案件也在增多。业内专家提醒,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预见和提示商业风险,以防止预付首款后市场价格出现波动。

去年10月份,哈尔滨市民张某欲购一套校区房,与房主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63万元,张某先预先交付首付款20万元,并定2015年12月30日张某将剩余房款一次性交付给徐某后,徐某向张某交房。

然而在此期间房价上涨,徐某要求张某多补交5万元的购房款,遭到张某拒绝。临近交房款的日子,张某却无法联系上徐某,直到今年1月21日,张某终于联系上徐某,要求交付房款,徐某以张某未按期交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后经哈尔滨仲裁委裁决,徐某应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案件部部长关克鑫表示,房价变动属于买卖前双方能够预见到的商业风险,不属于不可预见的情势变迁等解除合同事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专家提醒,在房地产市场,房价随时会有涨跌情况,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都存在一定风险,但双方当事人一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一定要依据合同办事。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