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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管理办法将出台: 禁用四种方式获取资金

来源:观点地产网 2015-12-29 16: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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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中国保监会表示,为健全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机制,鼓励和规范资本工具创新,提高保险公司资本管理水平,启动了《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的立法工作,目前已形成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意见稿,保险公司可以采取普通股、优先股、资本公积、留存收益、债务性资本工具、应急资本、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非传统再保险以及符合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本工具补充实际资本。

但意见稿同时明确,保险公司发行各类资本工具,与认购人不得有以下四种行为。

第一,保险公司通过借款、拆借及投资认购人发行或控制的权益工具或债务工具等方式向认购人提供资金,认购保险公司发行的资本工具。

第二,保险公司通过向认购人提供担保或其他增信措施使认购人获取资金,认购保险公司发行的资本工具。

第三,认购人通过发行信托计划、银行借款等方式获取资金,认购保险公司发行的资本工具。

第四,认购人通过其他方式使用或变相使用保险公司的资金认购保险公司发行的资本工具。

此外,12月28日保监会宣布,为进一步促进保险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高保险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水平,保监会制定出台了《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保险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对于进一步提升和改善行业声誉和形象,推动现代保险业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社会责任是增强社会发展协调性, 体现国家软实力的重要方面。中国保监会将结合《指导意见》的出台,推动保险企业在发展战略、经营管理、市场行为中,承担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义务,最 大限度地追求对全社会有利的长期目标,通过经济、法律、道德等方面的行为和措施,有效管理企业经营对社会各方面的影响,加强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公众的互动,加大对社会公共事业的支持力度,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综合效益的统一。

上海证券报12月28日报道亦称,12月24日,一份《关于召开保险资产负债管理风险防范工作会议的通知》紧急下发至各保险集团、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

近期,保险资金举牌举动正在引起保监会高度关注。12月23日,保监会公布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印发《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办法》。

12月23日,保监会同时公布,为规范保险资金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增加市场信息透明度,推动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管理,防范投资运作风险,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

紧接着,12月2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向各类保险公司发出《关于“举牌上市公司股票信息披露”栏目上线的通知》。

从通知内容来看,行业协会“举牌上市公司股票信息披露”栏目已正式运行,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机构管理员须及时完成该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信息披露”栏目的披露用户账号设置以及栏目绑定工作,并在行业协会信息披露系统上自行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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