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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台商品住房销售制度实施意见 新增项目预售须主体封顶

成都三部门联合发布商品住房销售制度实施意见,明确8月28日后新出让项目申请预售须主体结构封顶,现房销售定金不超过房屋总价5%,土地出让首付款缴纳比例不低于50%,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标题:成都出台商品住房销售制度实施意见 新增项目预售须主体封顶)

观点网讯:10月26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落实建房规〔2026〕3号文件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实施意见明确,2026年8月28日后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申请预售的单体建筑工程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封顶标准为单体预售楼栋顶层顶板浇筑完成。


存量项目方面,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项目范围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范围界定。


过渡项目方面,8月28日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原则上执行新预售政策;经区(市)县政府评估风险确保按时建成交付并报市级部门备案后,2027年12月31日前仍可按原预售条件申请预售。


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盘活时,经区(市)县政府评估风险并报市级部门备案,2028年12月31日前可按原预售条件执行。


预售资金监管方面,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购房资金应全部直接存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及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后,开发企业可解除资金监管,但应保留适当资金用于房屋交付和首次登记。


现房销售方面,8月28日后新发布出让公告的土地有序推行现房销售。实行现房销售的项目,开发企业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可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定金合同,收取不超过房屋总价5%的定金。


定金全程封闭管理,不得使用,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后解除定金监管。开发企业违约不能按期交房的,购房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出解除定金合同。


土地供应方面,8月28日后发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宅用地,出让价款可分期缴纳,首付款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缴纳,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可在合同签订后两年内缴清,分期缴纳不计利息。开发企业须用自有资金购地。


金融监管方面,房地产项目推行主办银行制,单个项目对应一家银行对项目资金封闭管理,开发贷款、项目自有资金、现房销售资金等全部纳入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管理。


实施意见还明确,保障性质住房项目不适用本实施意见,预售资金和定金监管等细则另行制定;此前所发文件相关内容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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