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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定金不得高于房屋总价5%

9月30日广州三部门发布商品住房销售制度实施意见,规定现房销售定金不得高于房屋总价5%,定金须存入监管账户,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等条件后方可解除监管。

(原标题:广州: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定金不得高于房屋总价5%)

观点网讯:9月30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现房销售定金不得高于房屋总价5%。

意见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现房销售定金的,应当取得住宅楼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定金合同。购房定金合同应约定定金金额、商品住房售价、交付时间及不能按期履约的责任等。

监管安排方面,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具体承担现房定金监管工作。购房人支付的现房定金应全部存入定金监管账户,监管期间定金不得使用。

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后,解除项目定金监管、注销监管账户。

根据公开资料整理,该文件由三部门于9月30日联合发布,为继北京、上海之后又一落地城市。意见提出,对实行现房销售和预售的项目,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实现开发贷款发放与项目建设周期相匹配,加大对现房销售项目的开发贷款支持力度。

预售管理方面,据广州市住建局网站文件,2026年8月28日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此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在途项目,按原有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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