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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探索土地置换 实施国有与集体建设用地置换

对实施区域统筹和成片开发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低效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之间、集体建设用地之间,可按照“面积相近或价值相当、双方自愿、凭证置换”原则,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置换,不认定为交易行为,不涉及核缴相关税费。

(原标题:广东拟探索土地置换 实施国有与集体建设用地置换)

观点网讯:9月3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就《关于加快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措施提到,探索实施土地置换。对实施区域统筹和成片开发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低效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之间、集体建设用地之间,可按照“面积相近或价值相当、双方自愿、凭证置换”原则,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置换,不认定为交易行为,不涉及核缴相关税费。

置换地块需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无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且至少一方已纳入低效用地数据库,价值差额部分可通过货币、物业等方式补齐。置换地块可凭置换方案及相关批复文件、置换协议等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无需提交相关税费缴纳凭证。鼓励探索“先征收、再置换”等方式,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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