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南昌拟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车位销售备案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全文))
观点网讯:11月3日,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南昌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车位(库)销售备案和不动产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22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地下车位(库)不得办理预售,须在完成首次登记、取得现售备案后方可销售;销售现场需公示产权证明、规划配置、备案证等信息。车位以“个”为单元进行销售备案和不动产登记,土地面积与建筑面积一致,不进行分摊。规定实施前已建成的配建车位,亦须先办首登再销售;开发主体灭失的,暂不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文件强调优先保障本小区业主需求:现售备案证发放起6个月内,一套住宅只能购买一个车位,6个月后逐步放宽至两个;非住宅车位购买比例不得超过业主所持房屋面积占比。开发企业清算注销后,未售车位只能向业主租售,不得对外销售。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参照执行。
以下为意见稿全文:
南昌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车位(库)销售备案和不动产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做好南昌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车位(库)销售管理、合同备案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红谷滩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区域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车位(库)销售管理、合同备案和不动产登记工作。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且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以及商住混合用地的建设项目。本规定所称地下车位(库),是指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达到规划、设计、使用要求的,用于停放机动车且能明确划分的地下车位(库),不包含机械式停车位、人防工程区域内车位。
第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国防动员(人防)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地下车位(库)的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地下车位(库)建设的规划审批和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将首登及车位测绘成果等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不动产单元号、车位编号、面积(尺寸)、用途、所在层等)实时共享给住建部门,作为电子楼盘表制作、销售管理、合同备案的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地下车位(库)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行业监督管理及其所在地下室建设的施工许可和竣工备案工作;负责地下车位(库)销售管理、合同备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同时,将合同备案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编号、权利人、购买价格、地下车位(库)维修基金缴纳信息等)实时共享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作为转移登记的依据。税务部门负责地下车位(库)税收征管工作。国防动员(人防)部门负责确定人防工程的具体范围和面积。
第四条 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应明确地下车位(库)配建指标。地下车位(库)与地上项目一并结建,结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
第五条 地下车位(库)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与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保持一致。多用途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配建的相对独立的地下车位,其土地用途、使用期限按对应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认定;在空间上不能够区分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的地下车位(库),其土地用途、使用期限按最高出让年限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认定。
第六条 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车位(库)应按照规划配建指标在施工图中明确划定界限、标注编号。
第七条 地下车位(库)不得办理预售,应当经首次登记确认权属后办理现售。车位销售许可参照商品房现售备案相关要求办理。取得现售备案后,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公示车位(库)产权证明文件、规划配置、现售备案证、现售方案和已购买长期租赁服务的车位情况、销售实时情况等。地下车位(库)首次登记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地下车位(库)原则上以“个”为单位销售备案和划分不动产单元,每个单元所有权与所在国有建设用地地下使用权设为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多层地下车位(库),可以分层设立、分层登记。将规划核实测量所获取的地下车位(库)物理数据作为销售备案及不动产登记的物理数据来源。地下车位(库)登记时,土地面积与建筑面积保持一致,不作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不填写土地分摊面积、房屋专有建筑面积、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第九条 本规定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建设的配建地下车位(库),无需补办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手续,开发主体应按本规定,先办理首登再办理销售备案和不动产转移登记。开发主体灭失的暂不办理销售备案及不动产登记。
第十条 优先保障小区业主需要:
(一)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下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业主要求承租的,开发主体不得拒绝,已签订车位(库)租赁协议的,在承租期内,承租业主拥有承租地下车位(库)的优先购买权。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后,出租给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地下车位(库)在取得现售备案证起6个月内,业主一套房屋只能购买一个;6个月后逐步向业主放开销售限制,一套房屋最多可购买二个。属非住宅配套地下车位(库)的,办理现售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业主购买的数量比例,不得超过持有房屋面积占总非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6个月后逐步向业主放开销售限制。
(三)地下车位(库)买卖合同中应注明购房人购买该项目房屋的具体房号。(四)开发主体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同时解除所退房源对应的地下车位(库)买卖合同。
(五)开发企业依法清算注销,依据清算决定未售地下车位(库)登记在股东或关联公司名下的,股东或关联公司应按规定向业主租售地下车位(库),原则上不得向业主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租售地下车位(库)。
(六)开发主体将商品房配套地下车位(库)整体划转给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受让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须承继原开发主体的相应权利和义务,划转后车位(含人防车位)使用需首先满足业主需求。划转后地下车位(库)的出租和出售参照开发主体出租和出售车位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国防动员(人防)等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车位(库)销售管理、合同备案和不动产登记工作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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