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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对融信集团及董事长欧宗洪、总经理刘熙进行公开谴责

来源:观点网 2025-09-07 1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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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福建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诚信档案。

(原标题:上交所对融信集团及董事长欧宗洪、总经理刘熙进行公开谴责)

观点网讯:9月7日,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公告显示,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发行人”、“融信集团”、“公司”)于2019年7月至2021年7月期间发行了19融信01、20融信01、21融信03等公司债券,上述债券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融信集团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直至2025年7月29日才完成披露。另经查明,发行人曾因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又再次出现同类违规行为,违规情节严重。


发行人未能按时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影响了债券持有人通过定期报告获取发行人重要信息的合理预期,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6条、第3.2.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3年10月修订)》(以下简称《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3.1.1条等相关规定。责任人方面,欧宗洪作为发行人时任董事长,刘熙作为发行人时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发行人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1条,《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2.2.2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上市规则》第1.8条、第6.2条、第6.4条,《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8.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23年8月修订)》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融信集团及时任董事长欧宗洪、时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刘熙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福建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收到上交所有关决定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融信集团表示,收到《纪律处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后,公司及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高度重视,针对相关事项认真总结。公司已于2025年7月29日完成相关整改,对公司2024年公司债券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进行了披露。公司将确保年报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性,并按规定时间进行披露。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包括《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公司治理,落实规范运作,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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