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政经谭 | 重庆优化公积金置换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贵阳贵安:支持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既提又贷”)
广东梅州:鼓励提取公积金作首付 推进实施二手房交易“带押过户”
8月11日,据梅州发布消息,广东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梅州市住房公积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实施方案》,出台五大方面23条措施。
《实施方案》明确,制定出台针对性实施办法,引导银行“一企一策”提供精准金融支持,撬动商业银行资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将通过适当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实施二手房交易“带押过户”新模式,制订逾期催收、内部风险防控等工作机制,加大对二孩、多孩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支持力度。
文件提出,探索提高二孩及多孩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探索放宽异地贷款户籍限制政策,并建立湾区苏区重点城市公积金业务跨省跨域一体化办理平台,吸引外出乡贤和新市民到梅州购房消费。鼓励居民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作首付,继续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配合做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
文件提出,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双方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50万元,单方缴存的提高到30万元,异地缴存职工提高到25万元,各类高层次人才、“青梅计划”人才贷款额度同步提高。
梅州市还将推进实施二手房交易“带押过户”推动“二手房”市场发展;调整预售证过期房源贷款申请流程,可凭申请人提供购房合同和确权证先行申请;提高预抵押到位时效,速审批、速放款。
方案明确,实行租赁并举落实人才“1+N”政策。对在梅落户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在企业工作的本科生(取得学士学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在最高限额基础上上浮20%;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购买首套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上浮20%至100%不等的贷款额度。
租房提取最高限额从原来的每月720元提高至1080元,对外派到梅州市外工作的人才租房提取的,按照外派地标准执行;简化来梅人才租房提取手续,申请租房提取无需提供无房证明等材料,实现按月自动划扣、“秒批”“秒到账”。
贵阳贵安:支持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既提又贷”
近日,贵州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贵安新区办公室印发《贵阳贵安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在住房公积金方面,《措施》提到,支持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既提又贷”;将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40%调整为20%;缩短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间隔限制;贵州省内其他市(州)和省外缴存职工在贵阳贵安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户籍地限制;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补息贷款。
《措施》还提到,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对个人商业贷款实行首套房贷款首付20%,执行利率下限政策。
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对云岩、南明老城区(一环以内)被征收房屋,取消不高于800元/平方米的安置补贴;鼓励被征收人到贵安新区异地购房安置或等价实物安置。
《措施》还提到降低开发成本、优化规划审批、合理调整结构、支持诚信优质企业发展、提升政务服务、支持避暑类地产发展等方面内容。
长沙住建局:刚需和改需房按7:3比例供应 不再要求配建租赁住房
8月10日,针对人大代表提出关于优化长沙房地产政策的建议,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日作出回复。
回复称,近年来,长沙认真贯彻“房住不炒”战略定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湖南省委省政府房地产调控工作部署,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稳妥实施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确保长沙房地产市场稳健和高质量发展。
回复表示,在推进住房产品的差异化供给方面,长沙因城施策构建“三房”体系,长沙在全国率先提出构建“保障房、刚需房、改需房”三房体系,保障房应保尽保,刚需房和改需房按7:3的比例供应,实行分类供地、分类指导、分类建设。目前,长沙改需房供应比例达到3成左右。
长沙不再要求配建租赁住房,对单宗住宅用地不再要求配建10%租赁住房,降低了企业配建压力,提高了企业拿地积极性。
同时,长沙提升土地价值和开发品质。长沙正在全力推进规划优化、教育先行、配套完善、品质提升等方面工作,特别加快了智能建造、数字赋能等推广应用,绿色建筑、全装修住宅、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技术得到广泛应用,目前,长沙正致力于房屋“四好”建设,即绿色低碳好房子、配套齐全好小区、数智物业好社区、宜居宜业好城区。
重庆优化公积金置换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8月11日,重庆市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其中,《通知》提出,优化住房公积金置换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缴存人家庭,仅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在我市仅有一套住房,可申请将该套住房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统一新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缴存人家庭在我市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购住房的,须核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和拟购住房所在区县(自治县)住房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