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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瑞物业及国瑞地产被告上法庭 被判支付人防工程使用费

来源:乐居财经 2021-05-18 10: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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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瑞物业及国瑞地产被告上法庭 被判支付人防工程使用费)

5月18日,乐居财经获悉,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瑞物业”)新增裁判文书1份,案件案由系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为北京市东城区人防工程管理服务中心,被告为国瑞物业、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东城区人防管理中心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下设事业单位法人,根据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显示,其开办宗旨和业务范围包括负责管理和组织社会开发利用人防工事以及已用工事使用管理及费用收缴。

涉案人防工程属于北京市公用人防工程,平时用途为汽车库及仓库,战时用途为物资库,面积12051平米,办理移交手续后该涉案人防工程仍由被告国瑞地产公司占有使用,后由被告国瑞物业公司管理使用,迄今二被告未与原告办理正式的人防工程使用手续。

原告曾多次致函被告国瑞地产公司,要求解决本案人防工程的历史欠费问题,国瑞地产公司亦就上述问题与原告进行了协商。2016年,原告收到被告国瑞物业公司支付的包括涉案人防工程在内的人防工程使用费共计6 522 400元,至此,原告认可2008年至2013年涉案人防工程使用费已结清。

该案件争议在于被告国瑞地产公司不认可与原告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并表示其并非涉案人防工程的实际使用人。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国瑞地产公司支付人防工程使用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告与国瑞地产公司并未签订书面协议,双方之间系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对人防工程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及期限并未作出明确约定,且原告与国瑞地产公司的租赁合同关系尚处于持续状态,故国瑞地产公司所述原告主张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国瑞物业公司系受国瑞地产公司委托对涉案人防工程进行物业管理,原告仅凭现有证据要求被告国瑞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按照年578元、450元的标准向原告北京市东城区人防工程管理服务中心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人防工程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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