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乐居财经获悉,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利物业)新增1份裁判文书,案由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该案件原告为保利物业,被告为张某。
案件起因系,被告至今尚拖欠保利物业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共计39个月的物业费。被告张兆锋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所在的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也实际接受了服务,原告要求被告在接受服务后支付约定的物业费,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保利物业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3562.88元;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保利物业滞纳金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