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因侵权责任纠纷,格力物业被判赔22390.2元)
9月3日,乐居财经获悉,珠海格力地产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物业)新增裁判文书,案由系侵权责任纠纷,上述人为谭某,被上诉人为格力物业、珠海中汽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珠海志晟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格力物业被判赔22390.2元。
案件起因系2019年4月16日早晨,谭某停放在被告格力公司管理的格力香樟11栋负一层车库的沃尔沃牌小汽车无法启动,因此向被告南方公司求助。南方公司工作人员严师傅到场后认为需拖车回4S店维修,经与原告协商,由被告南方公司通知原告车辆承保保险公司的合作单位即被告志晟公司实施拖车救援。知悉被告格力公司管理的停车场实行一车一落杆通行规则,原告电话通知了被告格力公司派员到场,但因格力公司未主动用电脑将车库闸门控制保持长期升起状态,被牵引车辆与车库闸门发生了摩擦。
经法院查明,被告格力公司是地下车库的管理方,熟悉并能控制车库闸门的通行规则。被告格力公司在明知被告南方公司、志晟公司进行拖车作业的情况下,仍未调控改变一车一落杆的通行规则、让车库闸门保持长期升起状态,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放任过失,对于原告的车辆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志晟公司、南方公司工作人员到场后已经知悉地下车库实行一车一落杆的通行规则、原告车辆制动已经失效,被告志晟公司作为专业拖车公司、被告南方公司作为专业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应当充分知悉车辆性能,但仍未与被告格力公司充分沟通确保安全通行,仅仅采取了用铁锹站在感应区使车库闸门打开的简易方式,且牵引制动失效的车辆上斜坡时仍采用软连接方式牵引,主观上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亦应对原告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经法院判决,被告珠海格力地产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谭延敏事故损失22390.2元;被告珠海中汽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谭延敏事故损失11195.1元;被告珠海志晟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谭延敏事故损失11195.1元;驳回原告谭延敏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