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城股权纠纷案,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10月15日,新城控股发公告,宣布下属子公司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涉及的股权转让诉讼案的最新进展,目前该案处于二审诉讼阶段,现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此案件中被告涉及两个公司,其一为新城控股子公司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下称:苏州新城),另一为苏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下称:苏州碧桂园) ,除此之外,还涉及被告沈银龙 、陆志文 、王雁平、朱磊和平梅军。
此次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开始于2014 年 7月 1 日,原告支金高将其持有的苏州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苏州金世纪) 30%、29%、31%的股权,分别转让给被告沈银龙、陆志文及朱磊三个自然人。
随后不久,苏州新世纪的股权又被多次倒手。2014 年 7 月 21 日,支金高将其持有的苏州金世纪剩余10%股权转让给平梅军。一个月后,平梅军将其这10%股权转让给王雁平。
2014 年 10 月 20 日,朱磊将其持有的苏州金世纪 31%的股权转让给沈银龙。至此,苏州金世纪的股权结构变更为:沈银龙持有61%股权,陆志文持有29%股权,王雁平持有10%股权,三人均系经工商登记的苏州金世纪合法股东。
再后来,三位被告将苏州金世纪 100%股权及债权打包转让给了被告苏州新城,合同价款为 101,571.39 万元。在完成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被告苏州新城于 2016 年 10 月 10 日将苏州金世纪 50%的股权转让给了被告苏州碧桂园,并办理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对于此案,原告支金高的两点诉求为,一是确认被告苏州新城与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之间签订的关于苏州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二是确认被告苏州新城与被告苏州碧桂园之间签订的关于苏州金世纪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除此之外 ,支金高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对于此案,新城控股答辩理由为,其一,在苏州金世纪完整的工商档案中,根据其中《股权交割证明》等材料(原告先后与朱磊、陆志文、沈银龙、平梅军签署)中载明的“受让方已向出让方支付全部股权对价,出让方不再享有出让部分股权相应的股东权利”显示: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取得股权时已经实际支付对价且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原告支金高早已不再享有苏州金世纪的任何权利。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系苏州金世纪的合法股东,已合法持有苏州金世纪 100%股权达 2 年之久,有权处置其名下股权。
其二,在《股权交割证明》、《其他股东同意转股的声明》等书面材料中沈银龙、 陆志文、王雁平均多次确认“三股东转让的全部股权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
其三,苏州新城在受让苏州金世纪 100%股权后,已经按约支付了合同价款。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与苏州新城就苏州金世纪 100%股权转让所签署的股权转让 合同以及苏州新城与苏州碧桂园就苏州金世纪 50%股权转让所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
早在2019年1月3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司一审判决驳回本案原告支金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由原告支金高负担。
原告支金高不认同一审判决,并于1月29日提起上诉。时隔半年后,二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支金高再次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