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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出台全国最优惠住房租赁税费政策,个人出租三年零税费

来源:时代财经 2019-09-24 10: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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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效机制方案中,合肥“以最强的力度,出台了全国最优惠的住房租赁税费政策”。

(原标题:合肥出台全国最优惠住房租赁税费政策,个人出租三年零税费)

9月23日,作为全国首批住房租赁试点城市的安徽省合肥市发布五条创新探索住房租赁试点措施,涉及盘活存量、扩大增量、培育规模化企业和规范市场等方面。

合肥政府表示,在长效机制方案中,合肥“以最强的力度,出台了全国最优惠的住房租赁税费政策”,方案已经国务院签批、住建部备案,相关政策待税务部门按程序报批后,即可实施。

以财政奖补为激励,盘活存量房源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称,合肥市自2018年起,为激活社会存量房源,在全国率先出台住房租赁奖补政策。至2019年,在评估执行结果的基础上,对奖补政策进行修改,主要包括三方面,扩大奖补范围、税负基本均衡及简化申领流程。

扩大奖补范围。将个人业主、专业化租赁企业和居间类中介公司纳入奖补范围,并把符合条件的商改租、工改租项目也纳入2019年度补助范围。

税负基本均衡。奖补标准适当向租赁企业倾斜,重点引导租赁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对提供居间服务的企业,奖补标准为1.2元/平方米*年;对分散式租赁企业,按企业规模不同,奖补标准分为14元/平方米*年和20元/平方米*年两个档次;对商改租、工改租项目,奖补标准为10元/平方米*年。

简化申领流程。申请主体只需在合肥市住房租赁平台完成租赁合同备案,系统将自动核对身份、产权和合同信息,根据备案时间自动计算奖补金额,申请人只需平台申请,在完成审核、公示等程序后,将及时发放奖补资金。

以网签备案为抓手,强化租赁住房管理

房管局称,已经会同公安、市场、城管等部门,联合推行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以扩大租赁平台覆盖面,及时准确登记出租、承租人信息、租金和租赁期限等信息,强化租赁住房联动管理。

推行线上备案。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强化技术支撑,通过系统自动核对身份和产权信息,完成房源真实性核验。各主体通过合肥住房APP或合肥住房租赁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后,即可实现线上备案。

发挥证书功能。抓住租赁备案功能性缺失的短板,引导各职能部门增强租赁备案证书的功能。目前,租赁备案证书已在居住证办理、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公积金提取、财政奖补等方面发挥作用。

强化备案责任。以宣传引导为主、教育惩戒为辅,强化各主体的备案责任。对自行成交的,出租人是网签备案责任主体;对通过中介、物业和租赁等企业成交的,相关企业是网签备案责任主体;第三方网络平台需将房源信息实时上传至合肥住房租赁平台,并对发布房源的真实性负责。

以房源核验为手段,整治虚假房源

自今年8月1日起,合肥市开始推行房源核验制度,合肥市区租赁房源信息发布前,应先取得房源核验码。

建立房源核验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承接房产经纪业务后,应当依委托事项申请房源核验,获取房源核验码。房地产经纪机构凭房源核验码,可在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发布房源信息。个人在网络平台发布房源前也应先获取房源核验码。房地产网络信息平台根据发布人提供的房源核验码后台审核房源信息,未提供或提供不实的核验码的房源不允许在网络平台发布。

58同城、贝壳、365淘房网、房天下、新安房产网等主流网络房源发布平台在房源发布环节新增房源核验环节,房源核验通道与监管平台实行数据实时对接,后台实时核验,核验结果实时显示,发布的房源需同步展示房源核验码,便于用户查询验证。

以新建项目为补充,增加有效供给

积极探索租赁住房建设新路径,在供给不足区域适量新建租赁住房,着力增加租赁房源供给,降低租赁住房建设成本,切实解决新市民住房需求。

简化供应流程,建立租赁用地供应绿色通道。建立租赁用地项目库,房产、自规等部门联合办公、集中审批,符合一宗上市一宗,确保租赁用地尽快供应。

降低用地成本,建立租赁用地价格评估体系。租赁住房用地采用收益还原法,以市场正常租金和合理投资收益率进行评估,最低可至基准地价的70%。如:在整体建设租赁住房用地成交价格上,新站区为150万元/亩,瑶海区、经开区200多万元/亩,约占市区国有出让用地平均地价的1/4左右。

增加供应途径,探索租赁用地供应方式。对整体建设租赁住房的,除可采取挂牌方式供应外,还明确在市场前期培育过程中,可参照有关保障性住房政策对国有房屋租赁公司供应。对配建租赁住房的,按总量平衡原则,采取“定租赁住房配比、竞地价”的方式,按招拍挂方式供应。

其中个人出租自有住房3年内按综合征收率0%征收,3年后按综合征收率1%征收。将符合个税改革相关条件的住房租金支出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此外,将现行企业向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减按4%征收房产税政策,扩大到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并对经批准的“商改租”“工改租”住房比照适用。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当降低增值税征收率。单独建设的租赁住房、企业配建代建住房无偿移交给国有管理经营单位作为租赁住房的,参照执行公租房税费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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