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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地产:拟开展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

来源:乐居财经 2019-09-11 17: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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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交地产:拟开展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

9月11日,中交地产公告,公司为拓宽融资渠道,盘活公司存量资产,拟开展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

方案概况:

1、计划管理人/销售推广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联席销售推广机构: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深圳前海联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理公司”);

4、债务人/买方:负有清偿应收账款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即中交地产下属项目公司或关联公司;

5、融资人/债权人/供应商:与原始权益人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并将其在基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予原始权益人办理保理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6、共同债务人: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7、基础合同/基础交易合同:系指融资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应收账款转让合同项下的标的合同,融资人基于该合同对债务人享有现有的或未来的应收账款债权,并将其转让予联捷保理获取保理融资,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总承包)合同、安装合同、采购合同、服务/劳务合同等合同及/或其补充协议等。

8、发行规模:专项计划采取申请储架额度分期发行方式,发行总额不超过 30 亿元,预计每期规模不超过 10 亿元,以各期专项计划实际成立时的公告为准;

9、发行期限:各期专项计划应当自本项目无异议函出具之日起24 月内发行完毕,每期专项计划预计存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10、证券挂牌交易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1、决议有效期:本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储架发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额度下最后一期专项计划完成清算之日;

12、授权事项: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根据公司实际业务开展需要和市场发行情况,在本次审批的总规模内确定具体项目参与机构、发行规模、各档资产支持证券占比、产品期限、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率以及签署、修改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授权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专项计划结束之日。

公告显示,公司已于 2019 年 9 月 11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议案》,本项议案尚需通过我司股东大会批准,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挂牌无异议函,以及发行完成后需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中交地产在公告中表示,通过开展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延长公司司应付账款的付款期限,有效缓解公司短期现金流压力,优化负债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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