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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推动“拿地即开工”成现实,南京规划局出台重磅新政

来源:乐居财经 2019-09-04 17: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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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刚刚南京市规划资源局出台重磅新政,推动“拿地即开工”成为现实,这种高效审批的方法,成为全国首创。

(原标题:突发!推动“拿地即开工”成现实,南京规划局出台重磅新政)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帮助企业加快经营性用地上市速度,近日,市规划资源局发布新局组建后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临时建筑审批工作的通知》,对建设项目的施工用房、售楼处、堆料仓库等临时建筑的规划审批方式进行了大刀阔斧式的改革。

一是临时建筑规划审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建设单位在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并交付土地出让金首付款后,只要签署一份今后保证按要求申报和施工的承诺书,即可直接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是为需保留的临时建筑明确办理路径。此类临时建筑,若不需保留,建设单位只要在项目最后一次申报规划核实前拆除即可;若想要保留,可通过简单的路径转为“正式”项目,即在符合土地出让条件和规划控制要素的前提下,通过申报规划许可变更的方式,直接换取正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政策使得建设单位“拿地即开工”成为现实,大大加快项目建设速度,避免了小建筑、大审批的繁琐程序,获得建设单位的高度评价。

附:

此前,南京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临时建筑审批工作的通知》内容如下: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现建设单位新取得建设用地“拿地即开工”目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临时建筑的规划审批工作要求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首付款后,在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的为主体项目服务的施工用房、售楼处、堆料仓库等辅助性临时建、构筑物。

二、临时建筑的规划审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土地出让合同及出让金缴款凭据、临时建筑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图纸(非数字化申报格式)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各派驻分局窗口,在签署保证建设项目依法报批、按许可施工的承诺书后(本通知书附件格式),直接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领主体工程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过程中,原已经申领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售楼处等临时建筑需保留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1.该建筑已经纳入建设工程总平面方案且审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本项目最后一次申请规划核实前,可以申请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原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期届满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直接注销;使用期未满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撤回。

2.该建筑未纳入原审定方案总平面,在符合土地出让合同及其规划条件要求,且高度、间距、退让等规划控制要素符合现有法规、规范的前提下,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调整建设项目总平面,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对原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使用期是否届满分别采取注销或者撤回的方式处理。

四、因建设工程需要,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最后一次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对临时建筑申请多次延期。

五、临时建筑未申请或未批准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在主体项目(分期建设最后一期工程)规划核实前自行拆除。

六、临时建筑不得改变用途,不得登记,不得转让。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2:

《临时建筑规划许可告知承诺须知》

为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实现建设单位新取得建设用地“拿地即开工”目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临时建筑的规划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按申请前告知、申请时承诺、申请后直接领取许可证的模式办理。现就具体事项告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建设单位拿地后,为服务项目建设与使用而搭建的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的施工用房、售楼处、堆料仓库等辅助性临时建、构筑物。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我局将对临时建筑的申报材料与主体项目申报材料相关联,申报许可时仅需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事项申请表;

2.出让合同和缴款凭证;

3.方案设计图纸(建筑平面定位图、建设工程相应的施工设计平、立、剖、基础图)(非数字化申报格式);

4.授权委托书(首次申报)。

三、承诺内容

1.临时建筑符合《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临时建筑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造成日照、交通、市容、安全等问题;

3.临时建筑将来若需保留,主体项目和临时建筑建筑面积等满足规划条件的各项要求;

4.临时建筑将来若不再有使用需求,主体项目(分期建设最后一期工程)规划核实前自行拆除;

5.临时建设存续期间,不转让,不改变用途。

四、作出不真实承诺或违背承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可能造成的直接或者间接的经济损失;

2.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造成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3.被记入不良记录征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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