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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城市数量不足如何破(建言)

(原标题:中小城市数量不足如何破(建言))

原标题:中小城市数量不足如何破(建言)

当前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新型城镇化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强大动力和有效抓手,培育新生中小城市是国家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内容。“十二五”以来,全国各地围绕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在新生中小城市的培育方面统筹规划,鼓励探索和先行先试,扎实推进,取得明显成效,但相对于经济社会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国中小城市的数量严重不足。在新型城镇化推进过程中,大城市规模急剧膨胀与中小城市数量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

现阶段,由于撤县设市停滞多年,大镇设市存在法律障碍,各种规划之间缺乏协调,行政管理效率不高,各级政府间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行政区划不顺畅,产业支撑不足,土地利用效率不高,建设资金缺口较大,人力资源缺失比较严重,我国培育新生中小城市在法律制度、行政、经济等方面面临诸多制约。我们要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遵循科学规律,统筹推进相关配套改革,促进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持续健康发展。

加强顶层设计,尽快出台设市标准。根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需求,结合东中西部地区的现实差异,出台一个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当地城市化水平、适应循序渐进发展要求的设市标准。要确保建市地区具备城市经济结构和特征,需要按照城市建制和城市系统来管理。适合撤县建市的建市,适合撤县建区或撤市建区的建区,不具备条件的保持原有县建制,避免一哄而上。

解放思想,坚持用改革思维破解镇改市的制度难题。改变城市只是行政区划的传统观念,将有需求有能力的镇培育为中小城市,赋予其城市的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除扩权、赋能外,着手解决特大镇的“正名”问题。在目前无法启动宪法修改程序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由人大授权,在撤镇设市上有所突破,优化设市规模和设市结构。在试点运行基础上,研究制定撤镇设市的标准和程序,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坚持产城融合,重视发挥规划指导作用。按照“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的要求,科学规划自身在城市群中的功能定位、产业和人口布局。培育新生中小城市的关键在于人的城镇化,人的城镇化关键在于产业支撑,要注重产业兴市,产城融合。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前提,以人口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为出发点和归宿,强化空间规划“集权”。以优势产业集聚人口,以优良生态吸引人口,坚持创新促发展。

提高要素效率,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培养、吸引和利用人才,重视人力资本建设。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让更多的农民工就近就业创业。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全方位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科学合理利用土地,将城镇开发空间和国土保护结合起来。拓宽投融资渠道,建议参照对小微企业金融支持的相关做法,制定出台我国新生中小城市建设融资指引。试点地区在成本分担机制、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流转等方面应加强探索,力争实现重点突破。

转变职能,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应摒弃传统的“上下对齐”模式,在基层进行“大部制”改革,将管理权限下放,赋予地方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权,建立一套成本低、管理新、效率高的新型管理模式。出台配套政策,完善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实现中小城市常住人口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建设交通公路网、信息传播网、环保设施网等基础设施体系,提高中小城市资源流通效率。尽快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挂钩机制。

(责编:朱江、伍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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