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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荣地产及相关责任人被上海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近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正荣地产控股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措施及对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及时任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原标题:正荣地产及相关责任人被上海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观点网讯:4月20日,正荣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发布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等措施的公告。


根据公告,近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正荣地产控股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措施及对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及时任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正荣地产控股涉及未能清偿到期债务、重大诉讼、失信行为、被限制高消费、董事监事董事长总经理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评级被终止、资产受限事项未及时披露或披露不完整,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正荣地产控股2023年审计报告中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调整2022年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相应数据,但未披露更正公告,且未在公司债券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差错更正情况及对以往各报告期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2021年度、2022年度会计核算不规范,导致披露的2021、2022年度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存在错误,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正荣地产控股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对上述事项负有直接责任,时任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上述部分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的行政监管措施及对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及时任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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