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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侨集团等被交通银行起诉 一审判决败诉

来源:观点网 2025-09-03 1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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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1903877元由众被告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众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原标题:融侨集团等被交通银行起诉 一审判决败诉)

观点网讯:9月3日,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披露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的诉讼事项取得进展。


公告显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福州汉霖实业有限公司、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侨集团之子公司融侨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福清融侨置业有限公司、合肥融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融侨居业有限公司、厦门融乡置业有限公司、无锡融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融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融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提起诉讼。


融侨集团于近日收悉福州中院寄送的《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与主债务人汉霖实业、融侨集团及子公司相关的内容主要如下:


1、被告汉霖实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2120750元及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25年3月21日为294739.88元,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2、被告融侨集团、福清置业、合肥融欣、南京融杰、南京融新、福建居业、厦门融乡、无锡融悦、林宏修等对汉霖实业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原告对合肥置业名下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526号融侨悦城集中商业(含地下车库),街区商业2-136、2-201、2-301/2-01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对上述第1项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4、原告对福清置业名下1674个车位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对上述第1项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3877元由众被告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众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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