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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新规:超过10%农民不同意不予征收土地

来源:观点网 2022-08-15 09: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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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律允许的个别未达成协议仍可申请土地征收的情形,将“个别”比例严格限定在10%以内,兼顾保障农民权益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

(原标题:南京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新规:超过10%农民不同意不予征收土地)

观点网讯:8月12日,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7月28日出台的《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进行了解读。

观点新媒体获悉,《办法》界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并给予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补偿安置的行为。

实施程序上,该局共列出了8个创新亮点。一是创设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联席会议、跟踪审计和阳光公示三大机制,进一步规范征收行为,将推动各区政府妥善解决安置人员资格认定、土地补偿费发放、征地信息公开等方面疑难问题。

二是强调成片开发方案批准文件是成片开发类型土地征收的启动条件,严格落实缩小征地范围的国家意图。

三是落实上位法规定,将原来的征地批后“两公告一登记”修改为征地批前的“公告、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和协议”。

四是邀请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参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听取意见,明确应当组织听证的过半数情形,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上载明意见提交方式,切实保障农民知情权和参与权。

五是区政府必须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取得农民的同意后,才能提出土地征收申请。对于法律允许的个别未达成协议仍可申请土地征收的情形,将“个别”比例严格限定在10%以内,兼顾保障农民权益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

六是涉及房屋安置的,征地报批时需一并提供安置房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将有效缩短安置周期,逐步实现从“人等房”向“房等人”的转变,全方位、多维度强化补偿安置落实。

七是建立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公示制度,用列举方式明确四种不当增加补偿情形,征收完成后要及时办理房地一体的注销登记,进一步完善补偿安置争议的取证方式和解决途径,并特别要求开展责令交地时须在“专户存储补偿安置费用”,以程序正义促进权益保护。

八是细化土地征收全流程阳光公示要求,明确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须再次公示,对各环节的公示主体、公示内容、公示场所和公示时间均作出了明确要求,并要求做好公示现场的信息采集、留存和归档,确保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流程可追溯、档案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方面,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同一区片内,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均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人员安置方面,土地征收前期工作阶段,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之日为基准日,安置人员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

符合前款条件且本次征地中承包地或者宅基地被征收的农民,优先列入安置人员名单,具体产生办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讨论决定。安置人员名单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据了解,《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统一了各区政策,在南京市范围内保障了集体土地征收的公益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同时,新《办法》创设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联席会议、跟踪审计和阳光公示三大机制,进一步规范征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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